<legend id="h4sia"></legend><samp id="h4sia"></samp>
<sup id="h4sia"></sup>
<mark id="h4sia"><del id="h4sia"></del></mark>

<p id="h4sia"><td id="h4sia"></td></p><track id="h4sia"></track>

<delect id="h4sia"></delect>
  • <input id="h4sia"><address id="h4sia"></address>

    <menuitem id="h4sia"></menuitem>

    1. <blockquote id="h4sia"><rt id="h4sia"></rt></blockquote>
      <wbr id="h4sia">
    2. <meter id="h4sia"></meter>

      <th id="h4sia"><center id="h4sia"><delect id="h4sia"></delect></center></th>
    3. <dl id="h4sia"></dl>
    4. <rp id="h4sia"><option id="h4sia"></option></rp>

       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
         
      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
       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信息公开指南
        发布时间:2023-01-03 12:31
        为深入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,更好地向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,特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。需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,建议阅读本指南。 
        一、信息公开范围及分类
        信息公开范围及分类请参看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具体内容。 
        二、获取方式
        (一)主动公开
        1、主动公开程序 
        主动公开方式:(一)石家庄市政府门户网和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门户网站;(二)广播、电视、报纸、杂志等公众媒体;(三)召开新闻发布会;(四)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。
        程序:(一)通过石家庄市政府门户网、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门户网以及广播、电视、报纸、杂志等公众媒体公开的,相关业务处室应当将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报送分管局领导审核后,交市城管局办公室统一组织发布;(二)通过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公开的,由市城管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决定。
        2、主动公开时限  
        及时公开、定期公开、长期公开。
        3、主动公开方式 
        门户网站,便民资料。
        4、主动公开查询地址
        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35号市城管局办公室
        5、主动公开查询网址 
        www.ntdywx.com(市政府门户网),www.cgj.ntdywx.com(市城管局门户网)
        (二)依申请公开
        1、依申请公开受理范围 
        下列政务内容不予公开:(一)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;(二)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企业的商业秘密;(三)正在讨论、研究尚未作出决定的政务信息;(四)法律、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。
        2、依申请公开受理程序 
        (1)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;
        (2)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,市城管局根据情况作出答复:①属于公开范围的,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;②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,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;③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,告知申请人,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,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、联系方式。
        (3)依申请公开申请方式 
        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采用书面形式向本机关提出申请,书面材料应包括《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》和申请人证明材料。
        三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
        机构名称: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
        办公地址: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35号
        办公时间:以上级政府公布办公时间为准
        联系电话:0311-80721029
        传真号码:0311-80721234
        邮政编码:050011
        四、投诉方式及程序
        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,可向本机关进行投诉。
        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向本级政府监察部门举报。
        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《规定》的具体行政行为,侵犯其合法权益的,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