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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冀建城【2015】43号
        发布时间:2020-11-01
        关于印发《河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》的通知
        发布机构: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:冀建城〔2015〕43号 发布日期:2015-07-21分享到
        各设区市、省直管县(市)住房和城乡建设局(建设局)、城管局(城管委、公用局):
        为严格控制、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,保护城市道路及其设施完好,保证城市道路安全、畅通,根据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》和《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》要求,结合我省城市道路管理实际,我厅制定了《河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》(以下简称《标准》),现印发给你们,请严格遵照执行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        一、严格履行道路挖掘审批手续。城市建设(市政公用)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城市道路的主管部门,负责办理相关行政审批工作。包括受理城市道路挖掘申请、审查挖掘和修复方案,同时负责征收相关费用、征询相关部门意见、监督挖掘和修复过程、检查验收修复质量等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。
        二、严格控制城市道路挖掘行为。新建、扩建、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不得挖掘,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。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,除履行行政审批手续外,要加倍收取挖掘修复费。具体为:一年内收取3倍、两年内收取2.5倍、三年内收取2倍、四年内收取1.5倍、五年内收取1.2倍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用。掘路面积不足一平方米的按照一平方米收取。冬季掘路(11月15日至翌年的3月15日),在规定年限加收基础上加收1倍掘路修复费。人为损坏市政设施的,将按照本标准的2倍进行收取修复费用。
        三、严格执行道路挖掘费用标准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用由各市建设(市政公用)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和管理,专项用于城市道路的挖掘修复。财政设立专项账户,其费用收入财政专户,专款专用,不得挪作它用。各收费单位要建立收费台账详细记录收费情况。每年3月1日-5月30日期间,收费单位填报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,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同级价格、财政部门,并通过“河北省收费情况网上申报系统”填报年度收支等情况。
        本《标准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。原标准《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》(冀建计【1997】175号)同时废止。
        附件:河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
      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        2015年7月21日